張先生咨詢:我與妻子于2013年協議離婚,當時兒子3歲,歸妻子撫養,我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但是,近日我得知前妻在沒有經過我同意的情況下,給孩子更改了姓名,改成了隨前妻姓,我是否可以要求更改過來,或者以后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馮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都負有對子女教育和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張先生與孩子的父子關系不因離婚而終結,也不因為孩子的姓名更改而終結,張先生對孩子仍負有撫養的義務,不能因為更改了姓名而拒絕支付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名改換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名。因此,對于更改孩子的姓名問題,張先生可以另外通過協商或者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