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樅陽的盛女士與前夫汪先生因感情不和離婚,當時雙方約定婚生女汪小某由汪先生撫養教育。離婚后兩個月,盛女士思念女兒便去探望,然而不過才幾個月的時間,女兒竟然變得又黑又瘦。后通過詢問得知,汪先生對女兒極少關心,有時候女兒做錯一點小事,惹的汪先生就是一頓暴打,看著眼前的女兒,盛女士覺得一定要把她帶在自己身邊照顧。于是多次跟前夫協商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未果,無奈之下,盛女士一紙訴狀告到法院。
一方手持協議,堅決表示要按約定辦事,一方淚水漣漣,對孩子的愛憐溢于言表,承辦法官決定既然雙方都是基于對孩子的愛,而互不相讓,那么孩子的意愿應該是打開該案的缺口,于是對雙方入情入理地分析,兩人均表示愿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在承辦法官向汪小某充分說明情況后,汪小某表示,自己愿意隨母親生活,最后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汪小某變更由盛女士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