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離婚協議兒子由女方獨自撫養,但男方仍有撫養義務。近日,仙游縣法院在審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中,依法判決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給兒子直至18周歲。
據了解,小黃的父親黃某某與母親范某某于1997年5月24日生育長子大黃。后于1998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又于2008年12月2日生育次子小黃。2013年3月1日,黃某某與范某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并對子女撫養進行了約定:大黃由男方撫養,男方如在撫養期間虐待長子,女方可起訴男方,要回撫養權;小黃由女方撫養。費用由雙方各自負擔,雙方互有探望孩子的權利。離婚后,小黃隨母親生活,大黃隨父親生活。
今年3月,小黃認為,大黃已成年且在外打工,自己尚年幼,上學需要費用,母親收入有限,父母間的協議約定各自承擔撫養費對其來說顯失公平。故以此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父親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給自己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至18周歲。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大黃現已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經濟收入。而原告小黃尚小,隨著當地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范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時關于由范某某獨自承擔原告撫養費的約定已無法保證原告的生活、教育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原告在必要時向被告提出支付撫養費的主張,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實際需要、其父母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給小黃撫養費400元直至小黃18周歲。遂做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