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楊先生與妻子李某離婚,1歲零10個月的兒子被判給女方撫養;30年后,未盡任何撫養義務的楊先生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給付生活費、醫藥費800元。7月22日上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對于楊先生的起訴,小李表示,自己不認識楊先生,楊先生也沒有對自己盡任何義務。此外,自己沒有工作,家庭負擔重,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贍養費。經過庭審,法庭宣布不當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雙方聲音
兒子:從我記事起就沒見過他
“30多年了,他沒有對我盡過撫養義務,現在反過來讓我盡義務,我認為于情于理不合適。”小李表示,自己暫無工作,妻子是殘疾人,還有一個3歲即將上幼兒園的女兒。全家僅靠母親一個月3000余元的收入勉強維持生計,因此,也沒有經濟條件贍養父親。楊先生則反駁道:“不管怎么說,不贍養你的親生父親,就不符合公序良俗!”
父親:離婚協議沒提給撫養費
楊先生表示,因為離婚協議中沒有提及撫養費問題,同時自己一直沒有固定工作,靠在工地上打零工或者幫人看攤為生,所以沒有經濟條件撫養兒子。“正是因為覺得愧對,所以他結婚的時候我給了錢。”楊先生說。對于“為什么不撫養兒子,卻起訴要求兒子贍養自己?”的問題,楊先生稱,因為歲數大了,希望享受天倫之樂。再者,雖有兒子,但他卻從不來看望自己,自己覺得非常沒面子。
■律師說法
贍養老人無任何附加條件
北京郭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規定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贍養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也就是說即使父母沒有撫養子女,子女也應對父母盡贍養義務。但對于以上情況,法院在具體判決過程中,會酌情考慮降低贍養費金額。”郭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