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拒不給付撫養費,子女能否起訴?昨(6)日,彭州法院公布了一起婚內撫養費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案件中的母親回娘家一住就是大半年,7個月大的嬰兒為討要撫養費將母親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其母親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2014年4月29日,剛到法定婚齡的梁女士與同村的付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為家庭經濟問題時常發生爭執。2014年8月8日,梁女士住進彭州市人民醫院產子,期間梁女士、付先生及雙方家人再次為分娩及小孩撫養費負擔問題爭執不下。2014年8月13日,產下一子的梁女士獨自離開醫院回到娘家,付先生只好將兒子帶回家撫養。
3月3日,付先生以其兒子付某某的名義起訴致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梁女士承擔付某某出生后已產生撫養費的一半。
庭審過程中,梁女士辯稱自己多次去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撓其見孩子。法院審理認為,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構成免除撫養義務的條件,被告應依法履行撫養義務,梁女士應依法履行撫養義務。最終,法院認定原告在由生父付先生獨自撫養期間支出撫養費用共計21104.48元,應由被告依法承擔二分之一的份額。
父母沒離婚孩子能否追索撫養費?
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問題,一般發生在夫妻離婚中,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財產通常屬于共同財產,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還存有一定爭議。2011年8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結束了這一爭議,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