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些讀者在咨詢時,并沒有明確講出不想支付撫養費的理由,而是簡單粗暴地表示“我跟愛人有矛盾,不想養孩子”或“孩子不跟我生活了,我為什么還要養”?這些無疑都是缺乏責任心和法律常識的表現。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因此,無論有千萬種理由,只要為人父母,都無法逃避撫養孩子的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