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wǎng)網(wǎng)友提問:
法院判決書上是要求半年付一次撫育費,直接支付給女方,小孩每個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和星期天隨父親生活?,F(xiàn)在女方?jīng)]有履行其義務(wù),男方是否可以請求法院更改撫育費支付方式,每個月支付呢?這樣每個月男方履行探視權(quán)的時候同時履行支付撫育費的義務(wù)。還有個問題,在婚姻法上撫養(yǎng)費和撫育費這兩個名詞有什么區(qū)別?判決書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支付撫育費的年限,只是說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那到什么年齡停止支付撫育費呢?
滬律網(wǎng)四川范彬律師回復:
撫育費的支付方式在實際履行中,履行方式的變更只要你們達成一致協(xié)議可以了,不需通過法院。撫養(yǎng)費和撫育費沒有什么嚴格的區(qū)別。“獨立生活”是指年滿18周歲,一般孩子年滿了18歲或已完成了高中以下學習時就可以停止支付撫養(yǎng)費了。
滬律網(wǎng)江西劉平律師回復: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shù)匾话闵钏降?,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