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青年小杰(化名)帶著他和前女友小芳(化名)所生的幼子來到浙江省臨海市,向離家已久、遠嫁至括蒼鎮落戶的小芳討要4萬元撫養費遭到拒絕。日前,在括蒼派出所民警和括蒼鎮人民調委會工作人員的調解下,小杰拿到了3萬元的撫養費。
2012年3月,小杰和小芳在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一年后,小芳生下了一個男孩。
由于在同居期間兩人經常發生爭吵,最后小芳留下孩子離家。沒有固定經濟來源的小杰獨自承擔起撫養兒子的責任。
“前不久,我得知小芳已嫁到了浙江臨海市,所以,我就帶著兒子來找她討要撫養費,不僅被拒,還遭其丈夫許某的打罵。”在調解現場,小杰訴說原由。
許某聲稱:“小芳與小杰又沒登記結婚,憑什么要她負擔撫養費?”
括蒼派出所民警和調委會工作人員向當事人講解了《婚姻法》和《侵權責任法》有關法律規定,明釋了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與其生父母的義務,使小芳和其丈夫許某認識到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著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打人的錯誤行為。
雖然小芳同意對其非婚生的孩子盡撫養義務,但由于其家庭經濟現狀較差,認為沒法滿足小杰提出的要求。最后,在民警的主持下,小芳與小杰自愿達成了協議:孩子跟隨小杰生活,小芳一次性支付給小杰撫養費、醫藥費3萬元。小杰不再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浙江朱律師對此解釋:“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