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身為同事關系的麗麗和張某開始戀愛,2012年3月,麗麗發現自己懷孕了。可懷孕并沒能讓他們增進感情,相反,在2012年5月份時,兩人因為種種矛盾分手了。當年11月,麗麗獨自在河南鄭州生下了孩子冬冬。
分手后的張某很快有了新的戀情,并組建了家庭。婚后不久,張某生了一個女兒。然而,就在此時,麗麗抱著冬冬找上了門。麗麗覺得自己在和張某分手后的兩年里,都是獨自一人,張某沒有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于是找上門索要撫養費。
見面后,張某拒絕了麗麗的要求。無奈之下,麗麗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了法院。在審理中,張某起初矢口否認冬冬是自己的孩子,然而在麗麗拿出兩人通話錄音和昔日同事出庭作證兩人戀愛同居的事實后,張某同意與冬冬做親子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清楚載明,根據DNA分析結果,張某與冬冬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法官綜合考慮了冬冬的生活所需、張某的收入、張某再婚再育等因素,判決張某按500元每月的標準支付冬冬出生至判決時的撫養費。今后也須按此標準承擔冬冬的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法官表示,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適當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