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
具體情形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
具體情形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