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后,女兒隨母親生活,當女兒18歲的時候,其母親以女兒上大學為由向前夫索要撫養費。近日,中站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依法駁回了孩子母親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1997年6月,賈某(女)與趙某離婚,當時他們的女兒剛2歲。父親支付女兒撫養費每月64元,2004年增加至209元,2009年增加至450元。2013年,18歲的女兒考入南京一所大學。由于平時女兒與父親關系比較疏遠,父親不再支付撫養費。2014年,賈某以工資低、物價飛漲及女兒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等理由將前夫趙某訴至法院,要求撫養費增加至800元及支付4年學費2758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在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而賈某的女兒已年滿18周歲,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不能確定為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故對賈某要求趙某支付撫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賈某要求趙某支付學費,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了原告賈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