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和妻子結婚5年,現有一小孩11個月,因為家庭中的矛盾,我對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現在我倆決定離婚。她提出的條件是:孩子歸她,我每月付撫養費300元,每年按5%遞增,今后孩子的學費各承擔一半(我每月收入是850元);我們現在的住房價值158000元,扣除未還貸款部分20000元,剩余部分均分,我如果要房子,就付給她65000元(當初買房子在我父母處借款了63000元)。 我想問,撫養費是否合理?我覺得高了。付了撫養費我是否還要承擔今后孩子的學費?當初買房子向我父母借的63000元她不想還,行嗎?如果起訴法院,對我有利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
1、根據你的收入情況,撫養費的數額已經超過了有關規定的標準,撫養費中應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教育費無需另行約定,對于每年遞增的比例,也無需作出約定,即使約定也要與你的工資增長速度相適應。現在的約定我認為已經超過了你的負擔能力,是不公平的。
2、依照現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父母對子女購房的出資應視為贈與,具體參看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父母的出資如在婚前,可作為你的個人出資,房屋的總值減去你們二人的個人出資及二萬元的共同債務,剩余為你們的共同財產,可以根據情況依法分割,該案建議能協商處理,就不要到法院解決,要在互諒互讓,自愿平等的基礎達成一個公平的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只好到法院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