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讓女友懷孕,兒子生下來了,不但不承認自己是孩他爹,還不支付撫養費,結果被告到法院后,卻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穆某本以為這樣耍賴皮就能蒙混過關,沒想到法院還是認定他就是孩子的親爹,判他支付撫養費。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典型案件。
●奇葩 未婚先孕,孩子出生親爹不認了
2007年,穆某跟徐某墜入愛河,不到一年,兩人還沒結婚呢,就有了愛情的結晶——徐某懷孕了。
讓徐某想不到的是,兒子出生后,穆某不但不高興,反而拒絕支付撫養費,可憐的小家伙一直由媽媽單獨照顧。于是,徐某將穆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穆某與孩子的父子關系,判令穆某一次性支付2008年10月27日至今的撫養費10萬元,以后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2000元,直至孩子18周歲。
鬧上法庭了,穆某還是嘴硬,他就不承認自己是孩子親爹。無奈之下,徐某申請給兒子和他爹做個親子鑒定,誰料,穆某又耍起小心眼,拒絕做親子鑒定,還說自己已經癱瘓一年多,治病花了不少錢,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
做不了親子鑒定,沒有證據,這可該咋判?徐某無奈拿出居委會給開的兩份“證明”,又找來自己的父母和表弟作證。說到這里,您恐怕會問,光有這些,法院能判么?還真就判了。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份“證明”和證人證言可證明穆某和該男孩系父子關系,但穆某并未提交相反的證據證明其與孩子不存在父子關系,故法院可以推定兩人存在父子關系。
法院判決,穆某向徐某支付孩子自出生至今的撫養費35444.9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714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依據 沒有拿出相反證據,輸了不冤枉
看到判決,您一定覺得納悶:沒有親子鑒定作證,為啥就判了?依據是啥?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其中規定:“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擔負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之日止。本案中,非婚生的孩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由生母徐某撫養,被告穆某未盡撫養義務,故原告徐某有權要求被告穆某支付孩子自出生以來的撫養費。
●律師說法 拒絕鑒定,真不是親生的就虧大了
對于該案,齊魯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瑞福分析說,實際上婚姻法的這個司法解釋的理論依據在于,當有重要證據掌握在對方手中,而對方又拒不配合時,法院有理由作出不利于對方的推定和判決。
“就像這個當爹的,他有權拒絕做親子鑒定,但是不妨礙法院判決。”陳瑞福說,其實在類似案件中,做親子鑒定對男方是有好處的,“如果男方做了鑒定,是他的孩子就是他的,不是就不是,但是如果拒絕做,不但法院照樣能判他敗訴,而且萬一孩子真不是他的,吃虧的當然就是他自己了。”
另外,如果女方在戀愛期間懷孕,男方不想要孩子,有沒有權利不讓女方生呢?“這當然不行,那就侵犯了婦女正當的生育權了。”陳瑞福說,男方不但不能強制對方不生,而且一旦孩子生下來,就必須承擔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