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戀愛時,激情易生,摩擦難忍——在繁瑣的生活面前,感情卻往往經不起考驗。近日,坡頭法院審理一起關于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官司。雖然是非一目了然,但其中折射出的愛恨悲歡卻令法官和當事人唏噓不已。
2005年的春天,朱喬與宋如謙經人介紹認識,很快相戀并生活在一起,2006年末,作為愛情結晶的女兒宋倩倩誕生了。2008年初,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但自始至終,兩人并未到民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女兒出生后,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感情惡化。一年后,宋朱兩人徹底鬧僵,正式分居,母親朱喬帶著女兒獨自外出生活,開銷均由朱喬承擔,宋如謙幾乎分文不出。隨著孩子逐漸長大,開銷也不斷增加,而朱喬打臨工的收入有限,覺得撫養孩子獨力難支。為讓女兒有更好的生活條件,今年初,朱喬訴至坡頭區人民法院,要求宋如謙按月支付女兒倩倩的撫養費。法院認為,一直以來,宋倩倩和母親朱喬共同生活,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發,法院判決朱喬與宋如謙所生育的女兒宋倩倩由朱喬撫養;宋如謙從2014年8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女兒撫養費800元,直至至女兒獨立生活止。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