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后,孩子隨女方生活,但女方對男方探視孩子限時限日,以致引起男方的不滿,不按時給撫養費。近日,經掇刀區掇刀石街道白石坡社區“老車矛盾糾紛調解室”調解員車友旭調解,女方對男方探望孩子的限制作出了調整,男方同意按月按時支付孩子撫養費。
幾天前,一位女子找到白石坡社區“老車矛盾糾紛調解室”,希望車友旭能幫她調解與前夫之間孩子撫養費的糾紛。女子告訴車友旭,她與前夫2011年結婚,有一個小孩?;楹?,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她與前夫于今年4月通過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小孩隨她生活,前夫每月給500元撫養費,但最近前夫拖欠撫養費不給,她希望車友旭能從中調解,要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支付撫養費。了解女子的情況后,車友旭找到她的前夫了解情況。女子的前夫稱他最近才沒有給生活費,是因為前妻限制他探視孩子的權利,前妻說他一個月只能看一次孩子,每次只有兩個小時,他覺得心里不舒服。
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后,車友旭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應該履行;男方探視孩子,要求女方不能限日限時的問題,雙方同意男方每月探視三次左右,每次半天左右的時間,但孩子不能在男方過夜,男方每月按時支付女方500元小孩撫養費;其他問題,雙方看在孩子的份上好說好商量,不能吵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