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父親將就親生兒子丟給母親再也不管不問,并以自己正在談戀愛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面對狠心奇葩的父親,12歲的兒子一紙訴狀將其告上公堂。
2013 年2月,因感情不和,王某與蔣某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11歲兒子小超隨母親蔣某生活,王某需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然而,自小超跟隨母親生活以后,王某便對兒子甩手不管,過上自己逍遙自在的生活,別說按時支付撫養費了,就連見上一面都十分困難。可憐的小超多次在蔣某的陪同下尋找父親王某,當小超好不容易找到王某時,王某卻親口對兒子說出自己正在談戀愛,沒錢支付撫養費的話,同時還對蔣某說到:“既然兒子給你了,就應該你來養!”父親如此狠心決絕,小超十分傷心難過,王某也感到很絕望。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同時給父親一個提醒,2014年9月,在母親的陪同下,小超向寧國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寧國市法院認為,王某與蔣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既然已經發生效力,那么其中有關子女撫養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亦有法律約束力。故法院對于小超要求王某按約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予以支持,并判決王某按時給付小超自2012年2月至今拖欠的撫養費8500元;同時要求王某每月支付小超撫養費500元,至其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