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支付能力,卻在7年半的時間內都不按生效法律文書支付小孩撫養費,在執行法官敦促規勸時反而態度蠻橫,甚至惡意辱罵執行法官的女子廖某,22日上午被梅州市大埔縣法院依法拘留15日。
廖某與吳某于2002年登記結婚,次年,廖某和吳某生下女兒小吳。后感情不和,廖某向大埔縣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吳某離婚。經法院主持,雙方于2007 年1月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小吳由吳某負責撫養,廖某則從該年2月起每月支付200元撫養費,至小孩18歲止。不料,自兩人分道揚鑣后,廖某至今卻從未支付過小孩撫養費。
期間,吳某多次向廖某討要小孩撫養費,均未果。2013年7月,吳某向大埔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執行法官查證,廖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支付每月200元的小孩撫養費。當執行法官前去與其談話時,廖某反而惡言相向。由于廖某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且行為較為惡劣,法院遂依法對廖某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
執行法官提醒,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執行,被申請執行人不能規避法律賦予的義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予以罰款、拘留。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