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生育的小孩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待遇,父母對其未能獨立生活的小孩負有撫養義務。而被執行人韋美仁在與其丈夫韋戰約解除同居關系后,卻拒不履行撫養自己小孩的義務,被廣西隆林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強制從其銀行存款賬戶扣劃存款2000元,作為其小孩韋某某的撫養費。
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就申請執行人韋戰約與被執行人韋美仁同居關系子女撫養及財產侵害糾紛一案,作出(2010)隆民一初字第189號民事調解書,自2010年6月份起由被執行人韋美仁每月支付小孩韋某某的撫養費100元,直至小孩年滿18周歲時止。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韋美仁卻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至2013年9月,被執行人韋美仁尚有2000元撫養費未支付。為此,申請執行人韋戰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韋美仁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韋美仁拒不履行義務。經執行查控,發現被執行人韋美仁在銀行的賬戶內有存款,足以履行其應盡義務,于是,隆林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將其在銀行賬戶的存款2000元扣劃至法院賬戶,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韋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