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柳女士獲得了兒子的撫養權,并約定由前夫朱先生承擔撫養費至兒子能夠獨立生活。然而多年后,柳女士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了法庭。這是為什么呢?
2006年1月,因性格不合,結婚兩年的柳女士和朱先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兒子小康由柳女士撫養,朱先生每月承擔撫養費300元至兒子能夠獨立生活。
一轉眼時間到了2014年,兒子小康就要上四年級了,柳女士發現前夫每月300元的撫養費遠遠不能滿足孩子的需要。在與朱先生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柳女士以小康的名義一紙訴狀把朱先生告上秀洲法院,要求朱先生增加撫養費至每月3000元,并補償小康自幼兒園至小學三年級教育費用的50%共計 25000元。
庭審中,朱先生表示同意適當增加撫養費,但是他認為撫養費應當包含教育費,他已經按照離婚時的約定支付了撫養費。并且柳女士在給小康報興趣班之前從未與朱先生協商過。因此,他不同意支付之前的教育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朱先生已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每月300元,因而無需再單獨支付教育費,對于柳女士要求補償教育費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至于增加撫養費,法院經過綜合考慮小康的實際需要、朱先生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酌定朱先生每月承擔撫養費800元,至小康十八周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