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協議,女方不要求男方負擔孩子的撫養費。但隨著孩子長大,母親的收入減少,無力獨自撫養孩子,向父親索要生活費和教育費,但父親以離婚時協議不承擔撫養費為由拒絕,由此鬧至法院。8月5日,廣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父親譚關震每月給付原告女兒譚姚秋300元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歲止。
2010年,被告譚關震與覃艷春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同年孩子譚姚秋誕生。2013年,由于雙方感情不合,覃艷春提出離婚,并與譚關震約定:女兒由母親覃艷春獨自撫養,譚關震無需支付生活撫養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然而,離婚一年后,由于覃艷春失去固定工作,經濟收入少,生活十分困難,無力承擔女兒譚姚秋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費用。覃艷春遂找到譚關震,要求譚關震每月支付譚姚秋一半的生活費、教育費等,但譚關震以離婚時協議不承擔撫養費為由拒絕。萬般無奈之下,覃艷秋作為譚姚秋代理人將譚關震訴至法院。
合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者全部。離婚前有關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對于譚姚秋要求譚關震給付一半的撫養費、教育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作出上述判決。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