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區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母女間的官司,女兒是原告,母親是被告。都說女兒是媽媽的貼心小棉襖,可這個女兒為何不顧血濃于水的親情,而與自己的母親對簿公堂呢?
原告小玲(化名)9歲時,父母自行協商離婚,按照約定她由父親撫養,母親每月拿出200元撫養費。一開始,小玲母親都按月支付撫養費,不過,后來發生了變化。
2011年8月,小玲母親和小玲父親又走到一起生活,只是沒有辦理結婚證。原先的一家三口又“聚”到了一起,經濟上自然也不會分得那么清楚,小玲母親也沒有像之前那樣每月支付女兒的200元撫養費。
今年2月,事情又出現了變化,小玲母親又離開了父女二人,搬出去住了。問題也隨之而來,夫妻雙方離婚后又同居,同居期間,承擔撫養費給付義務的一方還需要繼續履行義務嗎?就這個問題,小玲母親和小玲父親談崩了。
今年4月,小玲以母親不支付撫養費為由,起訴至秀洲區法院,要求母親支付包括共同生活期間在內的未支付的撫養費。
小玲母親甚感委屈,認為與小玲父女共同生活期間,承擔了部分生活開支,比如為女兒交了1000元學費,還買了衣服,因此不愿再支付共同生活期間的撫養費。
承辦該案的法官說,夫妻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教育孩子的一方,應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后又與孩子共同生活的,說明原本不直接撫養、教育孩子的一方,通過與孩子共同生活,以對孩子生活上的照顧、學習上的關心等方式,又履行了教育、撫養的義務。這段時間,即使支付了孩子的撫養費,一方客觀上也不可能讓對方打收條或出憑據。碰到類似糾紛,要讓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拿出在離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支付了撫養費的證據,事實上是不太可能的。
如果離婚后與對方同居期間,確與孩子一起共同生活,并為孩子的生活、學習等做過事情,就應該視為其與孩子共同生活期間已經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不應再讓其支付共同生活期間的撫養費。因此,法院最后作出判決,不予支持小玲要求母親支付共同生活期間撫養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