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父母離婚之后,對于子女來說這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破裂,同時也是自己在往后成長的日子里與父母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再是單純的血緣關系,而是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那么,離婚后子女撫養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離婚案件中,大家最關注的子女撫養問題除了子女歸誰撫養外,還有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給付的問題。下面,滬律網小編就這些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司法實踐作一歸納。
一、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后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同的關系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
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父母間的夫妻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父母離婚以后,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父母離婚前后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后,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系的事實存在。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在繼父母離婚后,相對前兩種比較復雜。
首先,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未形成撫養關系的,則在繼父母離婚以后關系消滅;
其次,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2、于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他們的關系不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3、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