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于子女撫養費用的承擔,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考慮:
第一,撫養費用的承擔內容。首先是以雙方當事的的協議為準,只要在合法的基礎上,雙方對子女撫養費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撫養費承擔的期限。父母雙方結婚時有承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在離婚后仍然有共同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離婚后,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用。
第三,撫養費用的范圍。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第四,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主要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子女的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時起,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六,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法。一般情況下,子女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對方無固定的經濟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響撫養費的給付的,可用其在離婚時應當分得的財產折抵其應當承擔的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