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甲系肖某與高某的婚生子,肖某與高某經調解離婚,雙方約定:肖甲由高某撫養,肖某每月給付300元撫養費;肖甲高中的學費由肖某承擔2000元,高某承擔1500元;大學費用及醫藥費肖某與高某各承擔50%。肖某已按協議約定履行完肖甲讀高中的費用。肖甲于2004年7月考入軟件信息技術學院,在該校就讀四年需要學費共計82900元,肖某應負擔41450元。現肖某已支付了3000元,尚須支付學費38450元。
原告訴稱,被告與其母親離婚時,雙方協議被告負擔其大學費用的一半。
原告自2004年入學至畢業四年需要學費共計82900元,被告應負擔4145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3000元便拒絕支付,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四年學費38450元。
被告辯稱,其對原告四年所需要學費的數額沒有異議,但被告現在收入有限,沒有能力支付原告過高盼學費。原告已滿18歲,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可通過貸款、獎學金等方式來完成自己的學業。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肖某給付原告肖甲教育費38450元。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寨院對上述判決提出抗訴。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誨某與高某離婚時,對婚生子肖甲大學期間教育費用的負擔方法達成了書面協議,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對此不持異議,應受協議內容的約束。根據協議內容,肖某應無條件負擔肖甲大學學費的一半,但肖某沒有負擔肖甲大學學費的法定義務,故肖某與肖甲之間實際上存在贈與關系。由于肖某與肖甲為父子關系,因此,該贈與又具有道德義務性質?!逗贤ā返谝话侔耸藯l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肖甲有權利根據協議內容,要求肖某給付其大學學費的一半。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依照贈與目的和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來區分。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轉移贈與財產的權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而對這類贈與合同,贈與人不給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也就不能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銷,在贈與人遲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即為違約行為,贈與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贈入可以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仍不為給付的,受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贈與義務。
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由贈與人單方承擔義務,當贈與人不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其責任也應當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雙務合同那樣,在履行給付義務時還應當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其他損失。《合同法》規定的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即不包括遲延利息和其他損害賠償,而僅限于贈與財產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