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關系的解除,不是對子女撫育義務的解除,夫妻離婚后,雙方都要承擔子女的撫育義務,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關于對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各自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 20 - 30 %的比例確定,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可適當提高,但最多不超過月總收入的 50 %;對于無固定收入的,給付撫育費的標準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計算,遇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確定了撫育費的數額,給付方法可采用一次性給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父母雙方協議離婚,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育方承擔全部撫育費的,經查實,撫育方的撫育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撫育協議無效。
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期限為十八周歲。但是,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
夫妻離婚時判決或協議的撫育費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已明顯不能滿足一般生活費用開支的,可協商提高撫育費標準,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變更撫育費標準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 離婚后孩子有誰撫養?
夫妻離婚后,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正后公布實施的婚姻法第 36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夫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 36 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 如何正確理解和行使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 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 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 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
四、 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五、 探望的方式。
六、 探望的時間。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