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了解,小亞11歲時,她的父母協議離婚,小亞從此便跟隨父親生活,相關費用全部由父親承擔。
2005年8月,小亞被河南一所高校錄取,學制4年,第一年共繳費12200元,2006年至2008年3年中,每年須繳學費、住宿費10660元。
由于種種原因,就在小亞上大學前,她的父親停止支付她的生活費、教育費等一切費用。為此小亞多次與父親發生糾紛,并于2006年9月5日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父支付生活費及教育費共計近6.62萬元。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院認為,小亞的情形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情況,其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遂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小亞的訴訟請求。
小亞不服一審判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小亞上訴稱,她的父母協議離婚時,雙方已經約定由父親承擔小亞未來的一切費用,父親就應該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其父支付其大學期間的生活費及教育費6.62萬元。
而小亞的父親則辯稱,他離婚后至2005年8月下旬,女兒小亞一直隨其生活,此期間他單獨承擔了女兒的全部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至女兒年滿18周歲,已完全履行了協議的撫養義務。女兒年滿18歲后,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應再向父親索要學費。
最終,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近期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這樣的判決,小亞和母親感覺難以接受。小亞的母親說:“雖然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子女到了18歲以后就要有獨立的生活能力,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負擔孩子的生活和上大學的費用。可事實上,她不可能邊學習,邊掙到上大學的費用,我又下崗待業,她在學校也是拼命打工掙錢,可每年僅學費就上萬元,她一個學生怎么可能掙到這么多錢?”
法院的判決引來了社會各界的議論。在雜志社工作的常女士認為,此案反映了情與法的沖突。“法理上我完全能夠理解、也支持,但是在情理上,我不太贊同。當年我上大學時,正是家里經濟最緊張的時候,父母完全有理由不為我支付學費,那我就注定無法上大學。現在中國的助學貸款還不能全面覆蓋所有貧困生,如果父母都這樣做,全中國有幾個能孩子上得了大學?”
按照我國的傳統,絕大多數家長都認為,子女工作以后才算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此前子女上大學的費用,父母都會自覺地承擔,有的家庭困難的父母,甚至寧愿自己家里過得苦一點,也要把錢擠出來供孩子上大學。即使是一些貧困的農村孩子,如果大學畢業后繼續在校就讀碩士、博士,多數的父母仍會勒緊腰帶支付子女高昂的學費。可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底應盡到何時呢?
據馬增軍法官介紹,父母為子女支付大學學費當然符合中國的傳統觀念,但人們也要意識到,已經年滿18歲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是沒有權利再向父母討要撫養費的(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這些青少年必須培養獨立、自強的意識,可以通過助學金、勤工助學或申請助學貸款來完成學業,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接受高等教育,而不能將支付高昂學費的義務強加給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