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認為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涉及給予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其實事情并不是這樣的。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應承擔撫養的義務,那么就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也可以向父母討要撫養費。
家住開發區桐景園的張女士與丈夫于2008年登記結婚,并生下一個女兒。張女士在她產后不久就患上了產后抑郁癥,時常出現情緒低落、焦慮的狀態,不僅與丈夫爭吵不斷,而且還曾經提出過要離婚。張女士說,由于丈夫是船員,長期在外工作,結婚兩年來,她住在自己父母家的日子總共將近有一年半的時間,而且丈夫從來不把工資交給自己而是交給婆婆。
上個月,張女士的丈夫從國外回來休假,張女士提出自己的經濟能力有限,一個人撫養孩子太過于吃力,于是要求丈夫給孩子撫養費。可是張女士的丈夫卻說:“沒有離婚,要什么撫養費?”張女士的婆婆竟然也反對此事,“你現在和我兒子分居了,也沒盡到做妻子的義務,你沒權要求我兒子給錢。”張女士現在很無助,難道給孩子錢不是做父親的義務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之規定,可知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存在的。這種義務應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續至子女成年或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并沒有規定只在離婚時才適用撫養義務,父母在分居期間,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并不因此而中斷或解除。所以,就張女士丈夫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張女士完全有權依法向其主張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