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丈夫提出離婚。他現在已買斷工齡成為無業人員,而小徐本人也已買斷工齡。兩人有一3歲孩子,兩人商定后孩子跟母親,關于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小徐考慮丈夫今后既無固定單位,也無固定住所,更無固定經濟來源,如果讓他按一定時間分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恐怕沒有保證。所以想趁他現在手里正有一筆錢,提出讓他一次性支付5 萬元,然后直到孩子大學畢業就都不用他管了。
父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其實就是撫育費用的數額、撫育年限的長短和具體的支付方法問題。按照法律規定,這些問題首先應由孩子的父母協議商定;協議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在保證孩子的權益不受侵犯的大前提下,運作過程和方法都可"悉聽尊便"。如果兩人協商不成,就只有訴至法院。 最高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關于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法,一般應定期付給,即按月、按季度、按年或收益年度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這個規定中最關鍵的是"有條件"三個字。到底小徐丈夫是不是"有條件的",只有經法院審理之后才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