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與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998年離婚,六歲的兒子判歸女方撫養。離婚后,為了忘記過去那段痛苦的婚姻,張讓兒子隨了她的姓,現在兒子讀書報名用的都是女方的姓。今年8月,前夫知道了兒子改姓這件事,就說兒子姓了張的姓,就不再是他兒子了,堅決不支付兒子的撫養費,除非兒子改回原姓。
關于孩子的姓氏問題,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子女的姓氏一旦由其父母協商確定后,一般是終生使用該姓氏。但是也可以發生子女姓氏的變更。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變更的理由主要有兩點:1、對未成年子女,應由夫妻(前夫、前妻)雙方協商一致決定;2、成年子女可以自己的意志決定。夫妻雙方離婚后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將未成年子女姓氏改姓是不當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因此,張的前夫有權要求恢復兒子原來的姓氏。當然他們兒子將來成年后自己可以決定隨母姓或父姓。
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的這種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前夫撫養其兒子是基于法定義務,即使張擅自改了兒子的姓,在法律上也不能成為其不承擔撫養兒子的理由。如果其前夫堅決不承擔,張也可以其兒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夫承擔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