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離婚后,將其應撫養的兒子扔給父母,不聞不問,父母一氣之下將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給付為孫子墊付的撫育費,日前,南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徐先生應給付父母為孫子墊付的二年撫育費共計7200元。
徐先生與前妻于1995年12月登記結婚,1996年7月生育一兒子。1997年10月,因雙方感情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離婚,兒子隨徐先生共同生活,由前妻一次性給付兒子撫育費3萬元,此款已經履行交付給徐先生。但雙方離婚后,其兒子一直隨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并未與徐先生共同生活。現徐先生兒子已就讀小學四年級。今年2月,徐先生的父母以徐先生對兒子不聞不問,多年不付撫育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徐先生給付其倆人為孫子墊付的生活費及教育費共計2.2萬余元。
在開庭審理時,徐先生未到庭答辯,但曾書面答辯稱,其兒子的一切費用均由其支付。但遭其父母的否認,徐先生也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其主張。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現徐先生的兒子一直隨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父母代兒子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由此而支出的撫育費理應由徐先生負擔。但徐先生的父母要求徐先生給付其倆人為孫子墊付的一至四年級的撫育費意見,因撫育費案件的追索期為兩年,故法院只能支持自起訴前二年墊付的撫育費。對于墊付的撫育費的數額,法院依據當地的生活水平及小孩實際需要依法酌定為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