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東明縣法院菜園集人民法庭審結一離婚案件。原告張某依法維護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權益,判令原告與其夫被告王某離婚,并由被告承擔孩子撫養費9300元。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元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舉行婚禮同居生活。蜜月過后,二人經常生氣吵架,繼后分居生活,后張某外出找工8個月后,生產一男嬰,當她把這一情況告訴王某時,王某拒不承識孩子是自己的,并消極對待原告張某,既不探望,也不支付生產撫育費用。成訟后,被告同意離婚,但不承認自己是生父,也不愿參加親子鑒定,且不愿承擔以后孩子的撫育費用。
法庭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同意離婚,是雙方二者的合意,應予準許。原告外出打工8個月生育,被告雖不承認自己是生父,且不愿參加親子鑒定,按照人類的自然生育規律,應推定孩子的生父即被告。被告不愿承擔撫育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