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 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 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上述比例。” 許多當事人認為撫養費的標準就是撫養權一方收入的20%至30%。其實這種觀點不完全準確,撫養費的給付除了參照一方工資收人比例的標準外, 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簡單以工資收人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的做法,是有欠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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