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門頭溝法院受理一起繼父離家出走,繼女索要撫育費的民事案件。 原告繼女訴稱,我從1996年4月起與繼父共同生活至今。2005年12月,繼父離家出走,未再給付我撫育費,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因此,我要求繼父每月給付我撫育費370元。 被告繼父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出答辯意見。 ■法庭審理: 法庭經審理查明,1992年10月,原告之母與被告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1996年4月開始,原告與其母親及被告繼父共同生活。原告現在某高中就讀,其母親無工作,被告為某公司退休工人,每月退休工資1211元。被告與前妻所生子女均已成年。被告于2005年12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 有關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已共同生活10年,雙方形成了撫養關系。現被告離家出走,未對原告履行撫養教育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育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撫育費給付的數額,由法院根據原告的實際需要和被告的支付能力酌定。 故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育費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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