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本應盡享天倫之樂,如今卻對簿公堂叫人噓唏不已。8月1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判決被告鄒某每月支付原告馬某300元至馬某成年。 原告父親與被告于1994年11月30日依法登記結婚,1997年2月11日生下原告。2008年9月28日,原告父親與被告經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了離婚協議。該協議第一條約定:“甲乙雙方共同生育一個11歲男孩馬某歸甲方撫養,監護人為甲方,乙方需要承擔30%的教育費、醫療費。如乙方再婚且對方帶有小孩,乙方則必須支付給甲方每月500元為兒子的撫養費,以示公平。乙方享有探視小孩的權利,但須提前通知甲方。”雙方登記離婚后,原告父親主動履行協議,向被告支付房屋補償款6萬元。但被告卻不履行應盡的義務,不支付原告撫養費。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每月承擔原告撫養費900元。另查明,被告在某圖書館工作,月工資為1021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父親與被告自愿登記離婚時所達成的離婚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該協議有損原告利益條款屬無效。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支付其撫養費900元,缺乏事實依據及超出被告承受能力,應調整為300元為宜,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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