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男女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與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與女方共同撫養,離婚后小孩隨男方,女方承擔部分撫養費,當男方知情后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返還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支付的撫養費,因目前有關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我們在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女方隱瞞真情與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雖無法定撫養義務,但由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且雙方是用共同財產撫養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撫養費金額亦無法計算。因此,男方無權主張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撫養小孩的費用,只能請求返還離婚后支出的撫養費。 另一種意見認為,女方應返還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撫養費。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意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實,致使男方誤將小孩當成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況下雖對小孩進行了撫養,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養父、繼父,故無法定撫養義務。同時,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男方在受欺騙、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2、夫妻關系的存續有效,并不必然導致夫妻一方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所致的后果。3、如對男方的該主張不予支持,實際上鼓勵了現實生活中類似的違法行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會效果不好。至于處理時具體金額應如何計算,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經濟收入,負擔家務和離婚時共有財產的處理等情況酌定。 我們傾向第二種意見,并認為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如女方指認小孩的生父屬實,應將小孩的生父作為共同被告;原則上應返還本夫所支付的費用,如女方未指認或指認不實,可將女方單獨作為被告。 當否,請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 199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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