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親生父親,卻不履行撫養女兒的義務。12月15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劉小某起訴生父劉某撫養費一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被告劉某從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劉小某生活費200元,并承擔劉小某教育費和醫療費的一半,直至其滿18周歲時止。 劉小某系被告劉某和龔某女兒,1996年10月11日出生。劉某和龔某2005年離婚,按照約定原告劉小某由龔某撫養至18周歲,劉某不支付任何費用。但原告讀高中后,開支較大,原告為了緩解其母親的壓力,曾多次要求被告給付一定生活費,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付,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劉小某作為未成年的在校學生要求父親劉某給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被告劉某提出離婚時已約定自己不承擔撫養費為由拒絕給付,其辯稱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