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時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條件相同,可視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況,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撫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條件,可作為優先考慮與父或與母方生活的條件。
六、被撫育的子女已滿十周歲,應按子女的選擇,直接撫養,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也可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