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育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種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據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但需要強調的是,假如已滿18歲的子女在父母離婚后無錢繼續上大學進行高等教育時,此時在法律上,父母雙方沒有必須要資助的義務,但倫理道德上要給付.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撫養權的確定
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依據: 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 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 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準許。
確定子女撫養費有以下3種具體的計算方法: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