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小孩要求的學雜費謝女士應該承擔,至少應承擔一部分。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的情況就是法律規定這種情形。所以,小孩向母親提出承擔其學雜費或生活費時,謝女士應該承擔的。當然,關于承擔的具體數額,謝女士可以與前夫協商,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承擔。
小孩向母親提出承擔他的學雜費,不是改變謝女士與前夫的離婚協議,等到謝女士前夫經濟條件好轉,可以適當減少或不再承擔小孩撫養費,即按照離婚協議履行對小孩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