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滿18周歲上學期間離婚是否可以要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那么年逾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是否有權要求其父母給付撫養費?
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作何種理解,是正確回答這一問題的關鍵,也是審判實務中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我國國情,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中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據此,已逾18歲的在校大學生,因其已經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以下學歷的教育,父母便沒有為其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婚姻家庭法在內容上具有強烈的倫理性特點,其財產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財產法律關系,它不反映民事法律中的等價、有償原則,而更多的是出自人的天性、倫理和親情,并依賴于特定的人身關系而存在。親屬法律關系的相對穩定性和親屬間權利和義務的關聯性,決定了在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行為有著比其他法律行為更為嚴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受到了必要的限制。然而這種要求和限制并非無條件的,法律規定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應當限制在一定的時間范圍之內,這不僅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更是人性、倫理的要求。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國法律對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的時間界限作出了上述規定,以免子女不論長幼向父母無限制的索取,從而保障社會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免受不利影響和負面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