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在17歲時和李某戀愛并生下張某某,后分手,張某某由李某的家人代為撫養,李某在成年后與王某結婚,且張某某和李某王某一起生活。李某覺得張某應該適當的給張某某一些撫養費,隧向張某提出要求,張某卻說當時自己并未成年不懂事,現在張某某是和李某王某一起生活,自己沒有撫養張某某的義務。
案例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父或母)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時,雖然尚未成年,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天然的血緣關系,必須承擔撫養的義務。 本案中張某的說法和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他和張某某的血緣關系不因其他任何事情而改變,對張某某的反應義務是不可推卸的。
另外, 如果未成年的父母(父或母)在生下孩子后并未結婚,孩子跟隨生母生活的,如果母親與他人結婚,他人愿意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可以酌情減少生父的責任。同樣,如果孩子跟隨生父生活,父親與他人結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也可以酌情減少生母的職責。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撫養教育該子女的費用的,其生父和生母則必須承擔對該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