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 鑫 曲 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能否通過訴訟來請求給付撫養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支持了未成年子女的訴訟請求,判決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參照離婚案件的標準來確定。 被告周某與王某于2004年1月結婚,2005年3月生育一子,但從當年6月開始,周、王二人因家庭糾紛分居,出生數月的小孩隨母親王某生活,但周某一直未提供小孩的生活費用。因此,王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的撫育費3100元,其中包括奶粉費、保姆工資、租房租金、衣物等。 案件審理中,周某表示愿意承擔小孩的生活費,但要求與王某各承擔一半。高新法院最終判決周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750元,直到其年滿18歲為止。采訪手記撫養費數額參照離婚案件標準 在相關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為何要作出這一判決?為此,記者采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王俐。 王俐談道,該案之所以這樣判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職責和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不能因為任何主客觀原因而停止。周某因與王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撫養兒子的法定義務,已經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撫養的合法權利,在王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撫養費時,周某有能力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卻拒不支付,不論在道德范疇還是在法律范疇都是沒有根據的。并且法律也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必要條件。因此,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未成年的子女應該都可以作為原告向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追索撫養費。 二是此案中周、王夫妻關系雖然還在存續期間,但二人卻一直分居生活,且由于雙方感情惡化,分居狀態可能將會繼續存在。分居期間,二人收入雖仍為共同收入,但實際上卻是處于各自支配控制的狀態,本案中王某無法通過自行處置與周某的共同財產來完成周某對小孩應盡的撫養義務。因此有必要通過訴訟手段來實現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請求。 三是此案中小孩是隨母親生活,從我國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出發,也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對于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參照離婚案件的處理標準進行確定。該案中周某有固定收入,且月收入高于王某,法院認為周某應當按月收入的30%給撫養費為妥。而參照相關規定,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奶粉費、服裝費、保姆費、租房費、母子的生活費等,都屬于原告成長所需的生活費開支,應包含在撫養費中,故對此類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離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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