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育兒報》“律法熱線”欄目主持: 您好!我是一名單親母親,在孩子2歲時與前夫離婚,孩子今年已經5歲了。根據當時法院判決,離婚至今,孩子都是由我撫養,前夫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我最近打算再婚,再婚后想把孩子改為跟繼父姓,前夫則表示,如果孩子跟了別人姓,那他就拒絕支付每月的撫養費。知道貴報前幾期在“回音壁”版新開設了一個法律咨詢欄目,希望貴報能幫我請律師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忠實讀者:湯小姐 有關孩子隨父姓還是隨母姓的糾紛案,隨著離婚率的上升也慢慢多了起來。關于讀者湯小姐的問題,可以參考以下的案例來解決。 北京市某區法院今年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子女姓名權糾紛案,原告楊先生是孩子的父親,被告羅女士是孩子的母親。楊、羅兩人是四年前離婚的,雙方當時約定,兒子楊陽(化名)由母親羅女士撫養。離婚后不久,羅女士與朱先生結婚,共同撫養小孩,楊先生并沒有按離婚協議約定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羅女士為了4歲的小楊陽上學方便,就讓小孩跟現在的丈夫姓朱,改名叫朱偉。楊先生知道后,便與羅女士協商要求改回原名,但羅女士對楊說:“你還認他是你兒子嗎?你連一分錢撫養費也沒有給過。”為此,楊先生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恢復孩子的姓名,而羅女士也反訴要求楊先生支付小孩的撫養費。該案日前有了判決結果:在法官主持調解下,孩子的姓氏被改為母親的姓氏,小楊陽正式改名為羅偉,而楊先生需按原離婚協議按月支付撫養費。 我國法律對“離婚后撫養孩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孩子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父母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但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原用姓名。父母離婚后,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改變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對方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同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可見,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氏而不支付撫養費,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還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上述案例中,羅女士未經兒子親生父親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氏為繼父姓氏,違反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楊先生有權要求羅女士將兒子的姓名改回來。律師認為此案中法官考慮到羅女士已組成新家庭,為保證孩子健康成長,維護家庭穩定,調解結案,楊先生和羅女士都同意將女兒的姓名改為羅偉,既與法律規定不沖突,又取得了雙方的同意,取得了比較好的結果。 深圳離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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