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決定由一方撫養時,另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撫養費用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在一方決定撫養子女時,也許因為自身的條件好,或者為了取得子女的,對于子女的撫養費沒有主張或主張得很少;或者法院在當時判決時,考慮到的只是當時的生活水平來判決子女的撫養費用。當時過境遷后,卻發現子女的撫養費卻是一筆逐漸增大的開支,而自身沒有的能力卻越來越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子女以自己的名義要求另一方增加撫育費。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會予以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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