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0月,黃某駕駛摩托車外出,由于超速行使不慎和賴某駕駛的農用車相撞,黃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在該起交通事故中,黃某負主要責任,賴某負次要責任。2009年2月,黃某的妻子、黃某的女兒(2歲)、黃某的父母(65歲)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賴某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法院查明黃某及其父母系農村戶口,黃某的妻子系城鎮戶口,黃某的小孩至今未上戶口并一直隨黃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小孩的撫養費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被告則認為小孩未上戶口,不能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撫養費。
[分歧]
意見一:應以農村標準計算撫養費。黃某的女兒一直隨爺爺奶奶共同生活,也一直居住在農村。應當按照其居住環境的消費標準計算撫養費。
意見二:應以城鎮標準計算撫養費。黃某的女兒目前雖未上戶口,但是這種無戶籍狀態并不能延續到孩子成年,更不能作為剝奪小孩的被利的實現。作為小孩的法定人,黃某的妻子需要負起撫養小孩的責任,因此小孩的戶口將會和黃某妻子在一起,即城鎮戶口。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但是在本案中,被撫養人并沒有上戶口,處于無戶籍狀態,也就無法確定其屬于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但是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這一條來看,該解釋的立法精神著重于保護被侵害方的利益,采取的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因此,在本案中采用城鎮標準計算小孩的撫養費更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