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的父母離婚時約定,小英隨母親生活,由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父親進城打工,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每月有近3000元的收入。母親帶著小英生活在農村,靠種田過日子。
2006年,小英的母親經人介紹,到城里找到一份當保姆的工作,每月只有300元。她看到城里孩子受教育的條件好,為了小英將來也能考上大學,9月開學時把小英轉到城里上學。
母親為了照顧小英,專門租了房子與她一起居住。加上小英父親每月給的300元撫養費,每月僅有600元收入,母女倆在城里的生活非常困難。母親要求增加撫養費,小英父親則以母親將小英轉進城來上學沒有經過他的同意為由,拒絕增加撫養費。
雙方在幾次協商無果后,小英母親只好以小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英的父親增加撫養費。經過法庭調解,小英的父親同意將小英每月的撫養費增加到600元。
說法
受理此案的律師認為,父母離婚時,對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一般以當時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和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為依據。離婚后,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隨時都有變化的可能,而子女的撫養費會隨著年齡增長、開支增大以及物價上漲而確有增加的必要。
一般來說,當物價上漲,原來確定的撫養費不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需要時;當子女上學、轉入條件好一點的學校、升學,實際需要的撫養費超過了原定數額時;當子女患疾病,撫養子女的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時;當有給付義務的父親或母親經濟收入增加,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過分懸殊時;當撫養子女的一方經濟收入減少,不能滿足子女生活和教育所需費用時,等等,子女均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確定數額的要求。作為父母一方,應當自覺予以增加。父母不予增加時,子女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增加。
《》從維護子女利益,保護子女被父母撫養的權利出發,在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就是明確了子女在必要時,要求合理增加撫養費的權利,目的在于保證父母離婚后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的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