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因離婚而消除,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數額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撫養費的給付一般是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撫養費。對于已成年但尚未獨立生活,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和尚在校就讀的子女,父母有負擔能力時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在原定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的在當地的生活水平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時可以增加撫養費。在2002年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撫養費的范圍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校就讀也僅指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學歷。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