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離婚中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一、撫養費包括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所稱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不單是生活費,還應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等。在判決費時,一是要根據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對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判決給付生活費,二是要根據子女受教育的實際情況判決給付教育費。三是不管離婚時子女有病與否,也應判決一方給付子女可能發生的醫療費。“其子女×××的醫療費,憑醫院證明、處方、票據由×告負擔百分之幾,至其子女獨立生活為止。”這樣判決可以免除子女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后顧之憂,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及節省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
二、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一)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該規定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予確認。二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審判實踐中,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不在少數。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時,應把握以下兩個原則:
一是實際需要原則,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活費的實際需要應以當地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和農民年平均生活費水平為準。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在父母雙方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起碼不應低于該標準,甚至應高于該標準。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官判決的案件大大低于該標準,對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顯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費(應包括入托及學齡前的教育費)的實際需要,應視離婚時子女就讀的學校性質而定。離婚時子女在公立學校就讀的,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計算,要求由公立轉私立,按私立學校收費標準給付教育費的一般不應支持。離婚時,子女尚未入托、入學的,應以公立托兒所、幼兒園及學校的收費標準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憑實際支出費用的票據負擔各個教育階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費。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這里講的合理負擔不是父母應平均負擔,而是按照已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根據父母各方的實際經濟收入合理確定應分擔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給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負擔一部分還是全部應視下列情況而定:
1、離婚時,父母雙方經濟收入情況相當,對子女的撫養費應平均負擔。
2、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經濟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大部;反之,其經濟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則應負擔撫養費的小部分。
3、離婚時,一方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子女盡量由有撫養能力的一方直接撫養,并承擔全部生活費、教育費;若在哺乳期間的子女必須由無生活來源或無勞動能力的母方直接撫養的,則父方應負擔子女全部的撫養費。
(二)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離婚的當事人最關心的子女撫養費的數目問題。這不僅關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長,也關系到撫養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質量。在確定子女撫養費時,要從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給予考慮。由于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里,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于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于存在特殊情況的, 如私營企業主,如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三、撫養費給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后,撫養費給付方式的確定,應根據案情而定。一是要根據給付方的實際履行能力,二是要便于執行。可以采取按月、季、年給付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階層且沒有多少積蓄的,應采取按月給付的方式。可由給付方按月自動履行,也可以由法院委托其所在單位協助執行,由對方按月領取。
2、給付方沒有固定職業及收入,或是農業人口,則應判決按季或年給付的方式為宜,這樣也可減少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次數和法院執行工作的壓力,對當事人及法院都有益處。 3、雙方當事人有較多的共同財產或存款,應當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分割共同財產及存款時,應在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應分割的數額中首先扣除撫養費,這樣可以根本上解決法院為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年年搞執行的弊端,也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4、以物折抵。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四、撫養費的變更。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的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要求。”請求方應就情勢的變更負舉證責任。遇有下列幾種情況,應支持原告變更撫養費的數額的請求,依法合理的判決增加、減少或返還撫養費。
1、離婚時一方為取得對子女的直接不要求對方負擔的撫養費,而以后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經濟收入大量減少,獨自撫養子女確無實際能力的;
2、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少,隨著子女成長、教育的需要和物價的上漲及社會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撫養費數額明顯不足,而對方經濟收入增加又有給付能力;
3、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難于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的;以上三種情況應酌情判決支持增加撫養費數額。
4、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導致無生活來源或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而要求不再負擔或減少負擔數額的,應予支持。
5、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養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要求對方返還剩余撫養費的,也應予支持。
五、撫育費的給付期限。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第一種是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周歲為止。第二種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第三種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巨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并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之外。此外,對于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后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分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