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后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 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 應考慮不能生育和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 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 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