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林某是表兄妹,二人不顧家庭的反對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了三年后,孫某又與另外一女子產生了感情,向法院提出與林某離婚。法院受理該案后,經過調查得知,二人是表兄妹關系,遂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林某對此不服,她能否上訴?
律師點評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即使結婚了也屬于無效婚姻。本案中,孫某與林某是表兄妹,屬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法院認定其婚姻關系無效是正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此不得上訴。但是,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是可以上訴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